GB7588-2003的14.2.1.3(檢修運行)規定:為了便于電梯檢測檢修和維護,應在轎頂裝一個易于接近的控制裝置。該裝置應由一個能滿足14.1.2的電氣安全裝置要求的開關(檢修運行開關)操作。該開關應是雙穩態的,并應設有誤操作的防護。同時應滿足下列條件:
(1)一經進入檢修修運行,應取消:a.正常運行控制,包括任何自動門的操作;b.緊急電動運行;c.對接操作運行。只有再一次操作檢修開關,才能使電梯重新恢復正常工作。如果取消上述運行的轉換裝置不是與檢修開關 組成一體的安全觸點,則應采取措施,防上14.1.1.1列出的其中一種故障出現在電路中時轎廂的一切誤動作。
(2)轎廂運行應當依靠一種持續撳壓按鈕,防止誤操作,并標明運行方向;
(3)控制裝置應包括一個符合14.2.2規定的停止裝置;
(4)轎廂運行速度應不大于0.63m/s;
(5)不應超過轎廂正常的行程范圍;
(6)電梯運行應仍依靠安全裝置;控制裝置也可以與特殊開關一起防止從橋頂上進行控制門機構動作的誤操作。TSG T7001-2009《電梯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規則—曳引與強制驅動電梯》附件A中4.1項的規定:轎頂應當裝設一個易于接近的檢修運行控制裝置。若設置兩個檢修控制裝置,則它們之間的互鎖系統應保證:
1)如果僅其中一個檢修控制裝置被置于“檢修”位置,通過按壓該檢修控制裝置上的按鈕能使電梯運行;
2)如果兩個檢修控制裝置均被置于“檢修”位置:I)在兩者中任一個檢修控制裝置上操作均不能使電梯運行;或II)同時按壓兩個檢修控制裝置上相同功能的按鈕才能使電梯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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